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28296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爰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三、本部101年11月27日臺人(三)字第1010217973號函,與現行退撫條例規定未符,併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