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開始申請,請於113年2月26日(星期一)以前辦理申請。高中(職)以上須檢附收費單據正本,無法提供收費單據正本者,須於影本單據上簽名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二、如轉帳繳費者,應一併檢附原繳費通知單,欲申請補助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表格或下載申請表格填寫,並檢附相關證件(國中、國小毋需檢證,但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可重複申請。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另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30029455號函及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