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
(一) |
依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觀其立法說明,係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從事之範圍,爰增列為得從事之行為,並不受本原則兼職範圍、兼職時數、兼職費、兼職數目及需報經服務學校核准等規定之限制。爰公立學校教師依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於下班時間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時,亦屬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規範範圍,得參酌該規定立法說明辦理,惟仍應合於各該專業法規規定;如有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
(二) |
至兼職處理原則所稱「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得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 |
(三) |
另,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得否於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辦理執業登記一節,仍應由服務學校依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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