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10501970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 |
各機關(學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四、 |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超過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者,相關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
(一) |
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本府備查: |
1、 |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
2、 |
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
五、 |
延長辦公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單位主管應核實督導所屬延長辦公情形,不得浮濫。 |
六、 |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檢附彰化縣政府及行政院原函、相關附件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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