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111年8月30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329538號函辦理。 |
二、 | 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雖呈緩降趨勢,惟國際疫情顯示SARS-COV-2病毒可持續發生變異且造成長期傳播,為因應COVID-19持續廣泛性社區流行並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維持國內防疫量能及有效管控風險,爰修訂旨揭處置建議。 |
三、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簡化參之三有關高感染風險者之處置建議,並分為「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及「未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兩種情境。 |
(二) | 針對未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之高感染風險者,取消自我隔離及居家辦公3天之建議,另篩檢頻率由原1-2天調整為每2-3天上班前執行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7日為止。 |
(三) | 調整高感染風險者有症狀時之篩檢方式為快速抗原或家用核酸試劑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