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書函辦理。 |
二、 |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1)年8月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
三、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四、 |
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
五、 |
又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另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六、 |
另為利各機關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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