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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學務處 | 2022-04-28 | 點閱數: 40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3237號函辦理。
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111年4月22日起,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
三、 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請學校於111年5月9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 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 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 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 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費用由政府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自行負擔。
五、 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比照本府110年10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00357378號函(諒達)函轉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示,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六、 請貴校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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