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350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師鐸獎係由教育部頒發之教師最高榮譽獎項,獲獎人員之行為及表現皆為全體教育人員之楷模及榜樣,依據本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3點第4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
三、 |
獲獎人員倘涉說明二相關情事,應由服務學校函報縣府層轉教育部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相關程序如下: |
(一) |
各校所屬獲獎人員倘涉相關情事或疑義時,應主動通報縣府,並依相關程序調查其涉消極條件之事實。 |
(二)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各校所屬獲獎人員其消極條件之事實認定及調查結果函報本府撤銷或廢止前,應依前開規定函知處分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事證或敘明理由等相關意見,如逾期限未提出意見,或所述意見經審閱後仍不可採者,則依本要點規定併同調查結果函報本府層轉教育部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 |
(三) |
教育部接獲函報公文核定後,將依程序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於「良師興國」網站公告之獲獎名單中移除該師名單;各校協助追繳處分相對人領受之獎座及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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