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103001945號函辦理。 |
二、 |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
三、 |
111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15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9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3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
(一) |
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至1月2日(星期日):開國紀念日(1月1日)適逢星期六,於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補假。 |
(二) |
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月29日(星期六)至2月6日(星期日):農曆初三(2月3日)為星期四,2月4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1月22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
(三) |
中秋節連假為9月9日(星期五)至9月11日(星期日):中秋節(9月10日)適逢星期六,於9月9日(星期五)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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