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函及「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
三、 |
旨揭選拔及表揚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惟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四、 |
經遴薦獲選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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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紙本推薦資料(包括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請檢送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請以A4大小列印並製作封面,以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
(二) |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並依格式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避免字數太多。 |
(三) |
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可提供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
(四) |
請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與具體事蹟表照片相同,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3MB-5MB)。 |
(五) |
請於110年3月25日(星期四)前將上述資料電子檔燒錄成光碟,併同紙本資料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教科許嘉倩老師收,收件日以郵戳為憑(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
(六) |
本府進行初審後,將提報初審推薦名單(至多5名)於110年5月31日(星期一)前寄送至教育部進行複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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