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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1-12 | 點閱數: 280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10501970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
 
二、 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各機關(學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四、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超過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者,相關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一) 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本府備查:
1、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2、 因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
(二) 應事前敘明理由報本府同意:
1、 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者。
2、 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五、 延長辦公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單位主管應核實督導所屬延長辦公情形,不得浮濫。
六、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檢附彰化縣政府及行政院原函、相關附件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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