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A號函及縣府112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1120037419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前以112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1120037419號函知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於「彰化縣所屬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發布前,得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三、 |
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2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
四、 |
依前開規定,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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