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辦理。 |
二、 | 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及該院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
四、 | 檢附彰化縣政府及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