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30631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第2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等,均訂有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退休人員,再任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因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具特殊考量須報請該院核准繼續擔任之規定。 |
三、 | 為使權責相符並簡化行政流程,前開依規定須報請該院核准之案件,除該董(理)事長及執行長人選選派前須經該院核可之職務,仍維持由主管(監督)機關函報(或簽報)該院核可之作業程序外,其餘人選選派前無須報經該院核可者,自即日起均授權由各主管(監督)機關自行准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