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彰化縣政府110年11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00406148號 書函及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7條規定:「(第1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第2項)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
三、 |
復查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規定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時,若已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時,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3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亡故退休人員之喪葬事宜如確實由其非法定遺族辦理並支付費用,則該名非法定遺族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辦理核銷,惟所申請之金額須以機關前開先行具領之3個基數一次撫慰金為限(按:一次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改稱遺屬一次金。) |
四、 |
茲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基於公教處理一致,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照前開銓敘部105年6月28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姪子),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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