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院110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0321號令及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政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上開該細則第7條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同細則第131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三、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新增得遞延3年繳付該費用,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二)選擇遞延繳付者,於遞延3年期滿前,得自願提前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
(三)上述修正以具有110年4月1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為限,包括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於110年4月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四)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於110年4月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機關收受銓敘部函之日起3個月內,填具選擇書向服務機關提出重新選擇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