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05892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及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另同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其立法精神係為避免調查延宕,爰於該款明定完成調查之期限及展延之期間,合先敘明。
三、依前開規定,專審會係為主管機關為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成立之機制,為避免調查案件延宕,應由調查小組敘明有延長調查時間必要之具體事由,由主管機關視調查小組實際需求作成決定,無須經專審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