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9787號函辦理。 |
二、 | 指揮中心針對本(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示,有關旨揭措施規範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
(二) | 「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
三、 | 請貴校評估辦理各項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或訂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