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辦理。 |
二、 | 針對自主防疫4天期間,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惟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仍應提供遠距教學,供學生在家學習,使學習不中斷;教師則以不到校進行實體課程為原則,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由學校協助彈性處理。 |
三、 | 於居家隔離3+4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四、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其教職員工及學員(生)於自主防疫4天期間,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