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內收件截止日:109/10/20(二)
※欲申請的同學,請記得在校內收件截止日前備妥所需文件,到教務處註冊組
節錄實施要點,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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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之軍、公、教遺族暨 失能 榮軍子女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 、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 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給與減免學雜費之優待;軍人因公 失能 或疾病死亡者,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公費優待條件。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縣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軍公教遺族子女申請就學優待費用,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令撫卹令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印領清冊,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初審後,函報本府教育處覆核確認無誤後撥款由學校轉發本優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