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111學年度國中體育班招生體適能檢測簡章」規定辦理。
二、如考生因受傷或參加競賽等因素 ,體適能檢測當天(111年4月9日)無法施測,請代為報名國中於111年4月8日前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參賽證明函報本府,本府將統一辦理補測 一次,惟補測當天仍無法施測者,視同放棄本學年度新生招生考試。
三、如考生因突發狀況受傷,不及於111年4月8日前開立診斷證明及發文函報,請貴校於111年4月9日測驗當天繳交蓋有學務處戳章或體育組長職章之文件證明,並請於111年4月12日前完成相關程序。